如何申请成立协会?
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,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。
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。
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 成立社会团体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;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,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;
(二)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;
(三)有固定的住所;
(四)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;
(五)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,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,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;
(六)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
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。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、成员分布、活动地域相一致,准确反映其特征。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样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,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样。
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,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登记申请书;
(二)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;
(三)验资报告、场所使用权证明;
(四)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、身份证明;
(五)章程草案。
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,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。准予登记的,发给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;不予登记的,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。
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:名称、住所、宗旨、业务范围、活动地域、法定代表人、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。
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,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 依照法律规定,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,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,申领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。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。
成立协会的好处
成立协会的好处主要体现在提供专业服务、促进公平竞争、加强行业自律、提升服务质量、协调利益关系、促进交流合作等方面。
提供专业服务:协会可以供信息以及法律方面的服务,为成员提供专业培训,帮助成员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如寻求土地、项目、资金、产品销路等。
促进公平竞争:协会内部通过制定行规和公约,进行集体的自我约束,保证正常稳定的市场价格,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。
加强行业自律:协会可以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,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,加强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自律监管,处理投诉和调解行业内部争议,维护社会稳定和合法权益。
提升服务质量:通过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培训,推动服务迈向更加专业化水平,让消费者实实在在享受到服务带来的好处。
协调利益关系:协会成为沟通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双向联系的纽带,可以贯彻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,同时代表企业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,双向共赢地推进行业发展。
促进交流合作:协会为成员提供了一个交流合作的平台,通过分享行业信息和经验,促进企业间的交流合作与创新,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综上所述,成立协会不仅能够为成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,还能够促进公平竞争、加强行业自律、提升服务质量、协调利益关系以及促进交流合作,对行业的发展和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积极的影响。